Manus没有申诉权

Manus没有申诉权

昨天,一个朋友给我转发了发改委决定的截图,附了一条消息:这个决定的原文在哪里?
我说:这个就是原文。
他问:我是说完整的文本在哪里?
我说:这个就是完整的文本。
他问:这么大的决定,一句话就完事儿了?!
我说:是的。
他又问:那监管部门具体是怎么考虑的?理由是什么?
我说:没写。全靠大家研究和猜。
他问:那Manus能不能申诉,能不能复议,能不能去法院起诉?
我说:不能。
他提了一个好问题。是的,Manus案的决定,我们看不到任何理由;决定作出之后,Manus也无法申诉、无法复议、无法提起诉讼。
这不是Manus运气不好,也不是程序上有什么漏洞。
而是法律就是这么设计的。

一、法律是怎么设计的

1.法律层面就没留空间

这次叫停Manus的法律依据,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制定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》(以下简称”安审办法”),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部门规章。
一般来说,行政机关依据部门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,当事人是可以复议、可以提起诉讼的。

但安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: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。其上位法《外商投资法》第35条也规定:”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,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。”

“最终决定”的法律含义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有较为一致的理解:

即该决定具有司法豁免权,对审查结果无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
没有”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”,没有”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——这两句话在中国大多数行政法律文件里都会出现,但在安审办法里没有。
在法律体系内,它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成”不可争议”。

2.找不到能告的对象

即便退一步,当事人想要起诉,还会面临另一个障碍:找不到适格的被告。
做出决定的主体是“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”,这个机构的定位是”议事协调机构“,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,无法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。
安审办法第三条规定,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,由发改委、商务部牵头,但实质上是一套跨部门的联席审查体制,根据交易涉及的行业,还会征求相关主管部委乃至国务院的意见。整个决策链条是分散的、协商性的,刻意模糊了”谁作出了这个决定”。
这不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处罚程序,而是一种特别程序。

3.涉密机关的参与

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因,使得司法审查在结构上根本无从实现:安全审查的依据,相当大一部分来自情报机关的评估,属于国家机密。
安审办法第三条在列举参与审查的部门时,措辞是”有关部门”——这个表述很模糊,实践中普遍理解为包括国家安全部等情报和安全机关。它们提供的评估报告,不会出现在任何公开文件里,当然也不会告知当事人。
如果有人要去起诉这个决定,法院就必须审查”为什么这笔交易影响国家安全”。但支撑这一结论的核心证据是机密,既不能向当事人披露,也不能在公开法庭上呈示。审查机关要么拒绝作答,要么必须披露国家机密——两条路都走不通。
三重障碍叠加在一起,让”告”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没有落脚点。

二、美国也一样

美国的CFIUS(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)审查制度,在申诉问题上和中国几乎如出一辙。

根据《国防生产法》的Exon-Florio修正案,总统基于CFIUS建议所作出的禁止或撤销交易决定,法律明文规定”不受司法审查”(not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)。

历史上唯一一次试图挑战这一机制的,是2012年中国背景的Ralls公司在俄勒冈州投资风电场被总统奥巴马命令强制剥离的案子。Ralls打到了联邦上诉法院,结果是:法院说,总统的实质性国家安全判断,我们无权审查;但如果程序上存在宪法层面的正当程序违反,比如不让当事人看任何非保密证据,那还是可以挑战的。
这扇门,极窄,且基本推不开。
中美两国制度在这一点上高度一致,共同揭示了一个底层逻辑:国家安全审查是主权行为,不进入普通司法轨道。这不是哪个国家的特殊安排,而是所有主要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共同选择。

三、时代不同了

Manus创立于中国,后来把主体迁到新加坡,试图在地缘政治的夹缝里找到一个既能对接美国资本、又能保留中国研发资源的结构。这种架构在几年前也许是聪明的,但今天的监管环境已经根本不同了。
今天监管的密度和穿透力,已经跟十年前完全不一样了。
十年前的监管更多是形式性的、书面的、事后的;今天的监管是实质性的、穿透性的、主动的、实时的。安审办法在2021年就把”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”明确写入了审查范围,AI公司天然落在里面。更重要的是,今天的监管不再只看注册地在哪里,而是穿透式地看技术根在哪里、数据在哪里、核心团队在哪里、资金来源是什么。Manus迁址新加坡,并不能切割它和中国之间的实质联系。
Manus这个案子真正的教训,不是”别去美国上市”,也不是”别把公司迁到新加坡”,而是:永远不要让自己置于这样的完全无能为力的境地——当监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,你发现自己连一条正式的申诉通道都没有。
要做到这一点,只有一个办法:拥抱合规,而且要早。
当然合规只是入场券,不是通关保证。但合规能让你在整个过程中有参与感、有博弈空间、有提前调整的机会。安审办法允许申报前咨询,允许在审查过程中提交材料、做出说明,允许通过附加条件来换取有条件通过。这些空间,只有早介入、早申报、早沟通的人才用得上。
Manus的问题,不是它做错了什么,而是在错误的时代,用了一套已经过时的结构逻辑——以为迁址就是切割,以为合法就是安全,以为监管是固定的障碍而不是移动的边界。
监管的密度在提升,穿透力在增强,覆盖的边界在扩张——而且这个趋势不会逆转。你可以不喜欢这个趋势,但你没有办法假装它不存在。
放弃幻想,不要躲避监管,要学会合规的拥抱新世界的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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